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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全县肉类产品经营者告诫书

作者:    更新时间:2025-01-13 09:03:56

       为规范我县肉类产品市场销售行为,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对我县范围内所有肉类产品经营者提出以下告诫:

       1.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,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。

       2.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、数量、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,并保存相关凭证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。

       3.采购按照规定检疫、检验的肉类,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。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,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。

       广大肉类产品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,对违反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,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
       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       2025年1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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